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瑞安农商银行“瑞宅贷”贷款管理办法(试行)

发布日期:2018-09-06 浏览:3007 次

瑞安农商银行“瑞宅贷”贷款管理办法(试行)

 

第一章 总 则

 

第一条  为深入贯彻落实十九大提出的乡村振兴战略,助推农村发展、农民富裕,有效盘活瑞安市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资源,助力瑞安乡村经济发展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》、《贷款通则》、《瑞安农商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》、

《瑞安农商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》等相关法律、法规和规定,结合本行实际情况,特制订本办法。

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“瑞宅贷”是指本行向瑞安市内农房

(宅基地)使用权流转转入方发放的用于农房(宅基地)翻修、装修、经营,由农房(宅基地)使用权流转证书抵押的贷款产品。

第二章 贷款对象、条件与用途

 

第三条 “瑞宅贷”的对象(以下统称借款人)为农房(宅基地)使用权流转转入方且获取农房(宅基地)使用权流转证书的个人及经营实体。

第四条 借款人向本行申请贷款,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:

(一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
(二)借款人为个人的,需年满 18 周岁,同时借款期限加借款人的年龄不得超过 60 周岁;借款人为企业的,按照一般企业贷款准入执行。

(三)借款人合法承租瑞安市辖内农房(宅基地),并经市国土资源局登记,核发农房(宅基地)使用权流转证书。

(四)借款人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,须合法合规,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,并具有一定的规模和经济效益;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,生产经营资金全部或部分通过本行结算,并自愿接受本行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。

(五)借款人有正当职业和稳定收入,具备贷款偿还能力, 资信状况良好,无欠缴税费、逃避债务等违法违规行为,无违法犯罪行为,当前未涉及任何刑事案件或对其不利的民事案件, 能按期偿还本息;

(六)符合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。

第五条 “瑞宅贷”贷款用途包括用于农房(宅基地)翻修、装修及经营。经营范围包括休闲度假、居家养老、乡村旅游(农家乐)、农村电子商务、创新创业、民俗手工艺、现代农业等。

“瑞宅贷”不得对以下用途发放贷款:

(一) 股本权益性投资;

(二) 炒买炒卖有价证券、期货和房地产;

(三) 相互借贷牟取非法收入;

(四) 其他不符合流动资金贷款用途的活动。

 

第三章 贷款申请与材料

 

第六条 “瑞宅贷”一般由农房(宅基地)使用权流转证书对应农房(宅基地)所在地的支行负责受理发放,若跨区域受理须符合本行相关规定。

第七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,应提供下列材料:

(一)借款人身份证件等基本资料;

(二)经市国土资源局登记、核发的农房(宅基地)使用权流转证书;

(三)用于翻修、装修、购买大件用品的相关合同或生产经营的贷款用途凭证;

(四)本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。

 

第四章 贷款期限、额度与利率

 

第八条 “瑞宅贷”贷款期限一般为一年(含)以内,最长不得超过三年(含),且不得超过农房(宅基地)使用权流转证书有效期限。

第九条 “瑞宅贷”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借款用途、负债、收入情况、还款能力、农房(宅基地)使用权流转证书评估价值等因素确定。贷款额度不超过农房(宅基地)使用权流转证书评估价值的 70%,且单户最高额度不超过 300 万元。

第十条 “瑞宅贷”贷款利率按同类同档期抵押贷款利率下浮 20%执行;如属财政贴息等优质对象的,执行利率可适当再予以优惠,贷款利率最低不低于基准利率。

第十一条 “瑞宅贷”贷款还款方式为到期一次性还款, 按月(季)付息。

第十二条 “瑞宅贷”采用农房(宅基地)使用权流转证书抵押、政府性或社会性担保公司提供保证的担保方式。

第十三条 农房(宅基地)使用权流转抵押登记机构为市不动产登记中心。

第十四条 抵押登记相关手续要求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为准。

 

第五章 贷款管理规定

 

第十五条 “瑞宅贷”纳入统一授信管理,其授信审批参照《瑞安农村商业银行授信管理办法》。

第十六条 客户经理办理“瑞宅贷”贷款的贷款责任管理、贷款风险管理、贷款档案管理均按本行现行相关制度执行。

第六章 附 则

第十七条 未尽事项,按本行相关规定执行。

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瑞安农商银行负责解释、修订。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