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瑞安农商银行“瑞宿贷”贷款管理办法(试行)

发布日期:2018-09-06 浏览:3010 次

瑞安农商银行“瑞宿贷”贷款管理办法(试行)

 

第一章 总 则

 

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十九大提出的乡村振兴战略,助推农村发展、农民富裕,助力瑞安乡村民宿经济发展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》、《贷款通则》、《瑞安农商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》、《瑞安农商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》等相关法律、法规和规定,结合本行实际情况,特制订本办法。

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“瑞宿贷”贷款是指本行向在瑞安市内从事民宿经营的个人及经营实体发放的,用于民宿承包、经营的经营性贷款。

第二章 贷款对象、条件与用途

 

第三条 “瑞宿贷”贷款对象(以下统称借款人)为在瑞安市内从事民宿经营的个人及经营实体。

第四条 借款人向本行申请贷款,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:

(一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
(二)借款人为个人需年满 18 周岁,同时借款期限加借款人的年龄不得超过 60 周岁;借款人为企业的,按照一般企业贷款准入执行。

(三)借款人从事的民宿经营活动,须合法合规,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,并具有一定的规模和经济效益;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,生产经营资金全部或部分通过本行结算,并自愿接受本行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;

(四)借款人有正当职业和稳定收入,具有贷款偿还能力, 资信状况良好,无欠缴税费、逃避债务等违法违规行为,无违法犯罪行为,当前未涉及任何刑事案件或对其不利的民事案件, 能按期偿还本息;

(五)符合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。

第五条 “瑞宿贷”贷款用途包括民宿承包、民宿租金支付、民宿装修及购买大件物品等民宿经营用途。

“瑞宿贷”不得对以下用途发放贷款:

(一) 股本权益性投资;

(二) 炒买炒卖有价证券、期货和房地产;

(三) 相互借贷牟取非法收入;

(四) 其他不符合流动资金贷款用途的活动。

第三章 贷款申请与材料

第六条 “瑞宿贷”一般由民宿所在地的支行负责受理发放,若跨区域受理须符合本行相关规定。

第七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,应提供下列材料:

(一)申请人身份证件、经营证照等基本资料;

(二)民宿承包合同;

(三)用于装修、购买大件用品的提供购销合同;

(四)本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。

 

第四章 贷款期限、额度与利率

 

第八条 “瑞宿贷”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,最高不超过五年。且贷款到期日不能超过民宿承包合同期限或民宿租期

第九条 “瑞宿贷”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借款用途、负债、收入情况、还款能力、民宿租赁合同租金总额、装修(购买大件用品)合同标的总额等因素确定。且信用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 50 万元(含),保证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 200 万元(含),

抵押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(含)。

(一)用于支付租金的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合同租金总额的 60%;

(二)用于装修、购买大件用品等的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 50%。

第十条 “瑞宿贷”贷款利率按同类同档期对应担保类型贷款利率下浮 10%执行;如属财政贴息等优质对象的,执行利率可适当再予以优惠,贷款利率最低不低于基准利率。

第十一条 “瑞宿贷”贷款还款方式一般采用到期一次性还款,按月(季)付息。贷款额度在 100 万元(含)以上的可采用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方式,约定还款日为每月的 20 日。

第十二条 “瑞宿贷”一般采用信用、保证、抵押等担保方式,或由已经准入合作的政府性或社会性担保公司提供担保。

第五章 贷款管理规定

 

第十三条 “瑞宿贷”纳入统一授信管理,其授信审批参照《瑞安农村商业银行授信管理办法》。

第十四条 “瑞宿贷”贷款发放后,应每季不少于一次上门核实客流量或其 POS 流水或公安联网系统信息等可验证的有效信息,对借款人资金使用、信用及担保情况变化等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,确保信贷资产安全。

第十五条 客户经理办理“瑞宿贷”贷款的贷款责任管理、贷款风险管理、贷款档案管理均按本行现行相关制度执行。

第六章 附 则

 

第十六条 本办法与相关信贷制度办法相抵触的,以本办法为准。本办法未尽事项参照本行相关规定执行。

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瑞安农商银行负责解释、修订。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。